首页 期刊 北大法律评论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扩大“合法权益”的范围还是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 【正文】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扩大“合法权益”的范围还是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

作者:严厚福 北京大学法学院
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物   公益诉讼制度   合法权益  

摘要:<正>一、引言:中国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