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失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原则,过失侵权因此是不具有"惩罚"或"强取"等公法意涵的,但现行的实务与学说有不少是与之违背的。本文说明,确定过失的时点应是行为人增加了危险之时,而非行为人尽其所能仍无法避免损害之时,过失无须客观化。过失客观化之论将过失行为的确定时点推得太晚。行为能力愈弱,过失标准愈高。法律经济分析的能力标准之论将过失行为的确定时点拉得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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